多乐游戏账号: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秀处罚〔2025〕133号

来源:多乐游戏账号    发布时间:2025-12-24 06: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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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标有“BVLGARI、CARTIER、VCA、”标识的饰品是在深圳水贝购进的,据当事人介绍,该批饰品是201几年在深圳水贝购进,因时间较久相关的票据和商家的联系方式已经找不到了。当事人销售标有“BVLGARI、CARTIER、VCA、”标识的饰品数量、标价或克重为,“BVLGARI” 18K金宝格丽套链(A109280)1条,吊牌价12568元/条;“BVLGARI” 18K金宝格丽戒指(A54930)1个,吊牌价7426元/个;“BVLGARI” 18K金宝格丽戒指(A65060)1个,吊牌价7580元/个;“CARTIER” 18K金戒指(A87230)1个,吊牌价10145元/个;“CARTIER ”18K金戒指(A76970)1个,吊牌价9838元/个;“VCA” 18K金锆石戒指(A65640)1个,吊牌价8268元/个;“香奈儿()”18K金钻石吊牌(C1509010350)1个、吊牌价6562元/个;“香奈儿()”18K金钻石套链(AZJZ2005015080)1条,吊牌价10680元/条;“香奈儿()”足金999 5G手链(A12345)1条,金重2.88g;“香奈儿()”AV999 5G手链(A12345)1条,金重3.34g;“香奈儿()”AV999 5G耳环(A12345)1对,金重1.43g;“香奈儿()”PT950铂金耳钉(A12345)1对,金重5.61g。以上饰品当时进货价18K金225元/g,铂金是200元/g,黄金AV999是300元/g,然后按照不同款式和工艺补交工费,每件饰品的工费都不同,深圳水贝商家的销售价是当天的国际金价进行交易的。截至扣押当日这批饰品还未售出,当事人销售是按照当天的金价进行销售的,销售的耳环耳钉是按照200元/个收取的工费,手链是按照180元/条收取的工费,扣押当天即2025年5月15日该店内的黄金AV999是750元/g,铂金318元/g,18K金的饰品是吊牌价打5折出售,故涉案饰品货值共计44814.98元。由于当事人购进该批饰品回来至检查当日还未销售,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进货发票、销售凭证、检验报告和商标注册证等相关材料,并不能证明该饰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犯了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第340247号、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第7155424号、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第18275018号、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第G1190042号、第G11899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实际身份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资格、线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11张、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饰品侵犯“BVLGARI、CARTIER、VC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3、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委托书、第340247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代理人委托书、第7155424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梵克雅宝有限公司代理人委托书、第18275018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委托书、第G1190042号、第G1189929号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的有效性。

  4、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诉请求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刘碧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碧沛具有对上述涉嫌侵犯“BVLGARI、CARTIER、VCA、”注册商标专用权饰品进行检验确定和出具证明材料的资格。

  5、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有“BVLGARI、CARTIER、VCA、”标识的饰品侵犯“BVLGARI、CARTIER、VC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2025年8月28日,我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秀罚告〔2025〕1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分局作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侵犯“BVLGARI、CARTIER、VCA、”注册商标专用权饰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及时中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罚:(一)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依法从轻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的,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大多数都用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和参照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全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08:30-12:00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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